1. 针对大额转账,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或者偿还其他债务则一般认定为借款;
2. 针对有具体订单信息以及消费记录的购物以及外卖订单等,原告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基于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不能排除双方存在互赠的可能性,不宜认定为借款;
3. 关于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款项,因在特定日期发送,且数额特殊,故一般认定为赠与;
4. 关于小于100元的转账或者红包,因双方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借贷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借款。
恋爱期间,虽然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但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大额借款,为避免之后发生争议时说不清楚,还是要签订借条或者妥善保存聊天记录,以便避免后续出现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