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自被批准设立之日期起到正式投产、进入经营阶段为止的这段时间,都可以视为筹备建设的期限。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将由成功进行设立登记后的公司予以承继和处理。
关于筹备建设的时期划分,大致可分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首次获得收益之日以及开始投入生产运营之日三个时间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殊性质与需求,还需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