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租赁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遭受损害时,首要之责应由驾驶机动车者对所产生的赔偿损失进行承担。
此种情形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当转由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方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赔偿;
倘若所发生的赔偿额超出该限额范围,则再由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方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若仍有不足或未曾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出现,则由侵权行为人负责赔偿剩余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