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为可向法院申请法官回避的具体情况:
法官系本案之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法官自身及其近亲属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法官曾担任过本案中的证人、鉴定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职务;
法官与其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其他人存在紧密联系,有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负面影响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