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诉的主、客体结合综合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诉案时,不仅涵盖了主体合并的部分,同时也涉及到了客体合并的内容。
比如在涉及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审理的案件中,这类第三方是以原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来发起诉讼并参与到审理当中去的,这样看起来,这种情况更像是诉的主体合并。
然而,由于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所提出的投诉以及原始诉讼之间还存在着另外两个诉,它们的诉求对象并不相同,这就构成了诉的客体合并的情况。
因此,可以说,第三方的加入诉讼实际上就是诉的主、客体的结合综合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