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临时建筑物的许可期限已经逾期,那么建筑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拆除工作,且此过程中并未得以任何形式的赔偿;
至于那些尚未超出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则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关于未超过许可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物的补偿问题,其补偿金额应根据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并参照剩余使用期限来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