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个税应退税款’这一术语主要表述为退还给纳税人多缴纳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金额。
计算去年全年应予以退回或者应进行补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度,可以采用以下公式:
[(综合所得收入总额减去60,000元人民币的基本收入)-(“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费用)-(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费用)-(捐赠款项)]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去年已经预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
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