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的各项财产损失方面,倘若当事人向侵权人提出索赔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充分支持和认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修理损毁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车辆内装载的物品损失以及实施救援行动所需的费用;
其次是由于车辆完全丧失或无法进行修复,而需要购买与事故发生时被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产生的费用;
再次是那些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活动的车辆,因为无法正常开展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最后是非经营性质的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从而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