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的清算活动可大致划分为解散清算以及破产清算两大类别。
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运作,需实施清算程序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能够顺利完成清算工作,则无需启动破产程序。
此二者在概念上及操作实践中皆有显著差异。
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清算的性质截然不同。
公司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个方面。
其中,解散清算通常是由公司自愿发起的或者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行政性清算,而破产清算则是由法院主导的司法性清算。
其次,被清算企业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在解散清算阶段,企业虽然已经被宣布终止运营,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完全丧失,在清算期间仍然享有一定程度的权利和经济行为。
然而,在被宣告破产清算之后,企业的法人权利和行为将彻底丧失,清算机构依法获得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最后,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亦大相径庭。
解散清算过程中,由于企业通常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清算的主要任务除了终结企业尚未完成的业务,收取债权并清偿债务之外,还着重于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个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比之下,破产清算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不抵债,因此,清算的核心任务便是调整企业外部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