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均可接收委托并展开重新鉴定:
(一)原有的司法鉴定人员不具备从事原有委托事项的鉴定职业资格;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超越其注册的业务范围;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回避但却未能回避;
(四)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参与者对原先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合法依据以及合理理由;
(五)根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认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