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纪律检查委员会完成留置工作之后,其最终处置方式可能不会直接涉及司法机关,而是要根据深入细致的调查结果来作出相应的决策和处理。
在实施留置措施后,大致存在以下两种主要的后续处置流程:
首先是如果在执行留置措施期间发现了相关的职务犯罪嫌疑,那么就需要把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环节,在检察机关决定采取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后,纪律检查部门则会解除了先前采取的留置措施并将当事人交给检察机关负责进一步的处理;
其次是如果在执行留置措施后并没有发现任何犯罪行为,那么纪律检查部门有权考虑是否解除留置措施,或者在留置期限届满时,应当撤销案件,同时解除留置措施。
尽管此类情况下并未将案件移交至司法机关,但是仍然可以依据调查结果对涉案人员进行党内处分,并且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相应的纪律检查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