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擅自篡改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有者姓名的行为,皆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与犯罪范畴:
(1)若无法判定为犯罪的严重程度,将依法施以治安行政处分;
(2)倘若确实构成了犯罪事实,则需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具体的惩戒措施如下所述:
对于具有下列任一行为者,应判处十日至十五日不等的拘留期限,同时可执行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稍显轻微,则处以五日至十日间的拘留处罚,并可同时征收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一)通过伪造、变造或购买等方式,获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从事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上述各类文件的活动;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进行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对船舶发动机号码进行涂改的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