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协议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租赁期限超越此范围,则超出的期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当事人有权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但新签的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也不应超过二十年。
同时,国有土地的租赁协议在租期方面有以下具体的限制:
1、对于耕地而言,其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2、对于草原来说,其承包期限通常为三十年到五十年之间;
3、而对于林地而言,其承包期限普遍为三十年到七十年不等;
如涉及到特殊林木类型的场地租赁,则需要经过国务院林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适度延长租赁期限。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