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审查职责过程中,检察官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且全面的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资料。
倘若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使用不合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时,检察官有权利要求该机构就相关证据收集程序的合规性进行详细解释与说明。
其次,在检察官审查案件的环节中,若发现存在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的事项,他们有权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或者选择自行展开侦查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