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而言,主要指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指个体能够自主承担其所实施的且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素、触犯了法律的行为的相关责任的能力。
为了能够对那些满足犯罪构成要素且触犯法律的行为的实施者进行责备和惩罚,就必须证明在这些行为发生的时刻,行为人具备了解和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命令和禁止内容的能力,以及其有能力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来实行相应的行为。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分类,如下所述:
1.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被归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都将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
2.无法辨识自身行为的成年人也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同样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
3.对于年龄超过八岁但仍无法辨识自身行为的未成年人,则应参照上述两项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