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持有传唤证并不必然意味着已正式启动司法程序进行立案。
在法律实践中,对那些不涉及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犯人,司法机构有权依法将其传唤至特定场所或至其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进行询问与讯问,但此时应当向被传唤者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