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的相关概念解析如下:
当被代理人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之外而进行代理活动时,即构成了表见代理的情况,此时,相对方有充分理由坚信无权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
因此,表见代理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类特定类型的无权代理现象。
另一方面,无权代理则泛指行为人在未取得代理权抑或代理权已超出自身范围,甚至在代理权已经合法终止之后,依然继续实施代理活动的行为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