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列举了若干种典型的民事纠纷,其中涉及到特殊地域管辖权的情形包括:
以合同为基础引发的诉讼案件;
由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所引起的诉讼案件;
由于票据相关问题导致的诉讼案件;
由于关于公司设立、股权确认、利润分配、解散等事宜引起的诉讼案件;
与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以及联合运输合同有关的诉讼案件;
由于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以及由于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事故造成损失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