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各股东依照其实际缴纳的出资份额比例来分享利润。
然而,如全体股东共同商定并签署了书面协议,则可自愿放弃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股东将依据其实际缴纳的出资份额比例来分享利润;
而当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亦有权利优先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出资份额比例进行认购。
但同样地,如果全体股东共同商定并签署了书面协议,则可自愿放弃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