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当刑事犯罪嫌疑人受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管时,他们仍享有与家人见面的权利,但必须得到相关执行机构的许可。
这种强制措施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时间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实施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实现的。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其次,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私自会见他人或进行通讯联络;
再次,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案发现场;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
同时,他们还需要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及驾驶证件等个人物品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在我国,公安机关负责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进行执行监督。
监视居住通常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实施;
若无固定住所,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若在住所执行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亦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若情节较轻,则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继续监视居住等。
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被指定为监视居住对象: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
第二,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
第三,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
第四,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人员;
第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完毕,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