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完全实缴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并不会受到影响,然而,作为股东,他仍需负起补充出资的法定义务。
如果受让方已经明知或应该明知此情形的存在,那么受让方将需对补充出资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前就进行了股权转让。
如果受让方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这一事实,且公司向该股东提出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时,受让方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