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过严谨的法律条款,公安部门在邀请犯罪嫌疑者或证人为案件提供证据材料时,期限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
然而,若遇特殊状况,可适当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若公安机关逾越四十八小时仍未将犯罪嫌犯解除羁押,无论是其提供的证据能否协助破获案件,都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这是法律严格规范的要求。
倘若公安机关拒绝执行,犯罪嫌犯的亲属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