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平均分配时,房产证明书上应分别标注双方当事人的姓名。
在此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该项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性质。
也就是说,每位按份共有人依照各自所占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
然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置该房屋。
此外,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必须确保不损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