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异地办案协作领域所提出的“六项严令”做如下详细解释:
在执行具体案件处理流程时,如涉及到跨越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办案情况,务必要严谨地履行相应的协作手续,并对办案流程以及协作环节加以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致力于协同合作机制的建设,从而提升执法工作公平公正性的整体建设水平。
对于异地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而提交的、并且手续齐全完备的办案请求,我们将给予全力的支持与配合,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故意阻碍、设置前提条件、推卸责任或延误、抢夺案源或者战果等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
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
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