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电话录音可作为有效的司法取证手段,具体电子存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MP3,或CD等常见音频文件形式。
然而,尽管如此,仍需在法庭上进行严格鉴定以验证其有效性,前提条件如下:
首先,录音采集行为必须遵循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之规定;
其次,通话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言论均不受任何强制约束,应出于自愿、自主表达并带有善意与必要目的;
此外,录音目的应当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及查清案件的实际状况为准则;
第四,录音质量需达到较高标准,即谈话者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易懂,具备客观真实性与连贯性,未经剪辑或篡改,且无明显疑点;
最后,录音证据还应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