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公司股东退股事宜时,可参照如下几种途径予以妥善处理:
首先,若为股份内部转让行为,只需各股东达成共识,即可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至于章程中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则另行考虑;
其次,如涉及股份对外转让,则需双方就此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且征集其他全体股东超过半数的支持与同意,形成相应的决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