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办理流程详解1、首先以持有合法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首要条件;
2、其次,有必要准备充足与所需表格文件以及各类证件,以便能够成功申请营业设立登记;
3、在上述两个步骤顺利完成后,便可获得由相关机构颁发的《营业登记》证书。
二、办理手续详细说明1、首先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其次,需要提供公司章程的影印件;
3、再次,需要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4、此外,还需提供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影印件(该任职档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确认);
5、对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方面,若营业场所系租赁所得,则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及房屋产权影印件,或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
若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股东自有,则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公司或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文件;
6、如涉及从事加工、生产项目,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申办娱乐服务场所、旅业、印刷等行业的,还需提交分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
7、最后,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需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8、除此之外,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档案资料;
9、以上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一份,其中未明确指出为影本的,应提交原件;
而明确指出为影本的,则需提供原件供审核(但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影本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