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缔结定金协议之时,一般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来设定违约金的相关事宜,亦可同时订立与之相关联的定金条款。
然而,当其中一方因违反协议内容而造成违约行为时,当事人则不得对其同时适用违约金以及定金条款进行法律追究。
同样地,如果当事人所缴纳的定金并无法完全抵偿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那么另一方可向其问责并就超过定金数额部分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