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借助离婚调解这一方式,双方当事人有机会展开深刻的思想交流与碰撞,给原本紧张的关系注入新的活力,化解矛盾,达成互相理解与体谅的共识,进而推动婚姻关系朝着和谐美好的方向不断前行;
2.通过离婚调解过程中的法律知识普及以及道德观念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所拥有的权益及应尽的义务,从而自觉承担起家庭责任,有效降低离婚率,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贡献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