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征信系统中存在的负面信用信息将被储存至五年之久,该时长从负面行为或事件得以终止之日起计起。
然而,若这些负面信用信息超过了五年的保存期,征信机构则需要对其进行删除处理。
然而在此期间,信息主体有权对各项负面信用信息作出合理的解释和澄清,征信机构也有义务对此类情况进行如实记载。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