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虚假学历试用期间被解雇的员工,尽管仍有权利领取应得的工资,然而若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其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方面的赔偿事宜,可从该员工的个人薪资中予以扣除,但每月经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其当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与其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之基本信息享有知情权,员工则须据实向所属公司说明以上信息。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