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有必要,务必遵从相关法规进行强制传唤;
若未能履行该义务,对于被传唤者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是逃避传唤的行为,经过领导的正式审批后,可依据相关法律实施强制性的传唤。
这里所提到的“强制传唤”,实际上就是指当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而不愿意接受传唤或者试图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嫌疑人,通过采取强制手段将他们带到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讯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