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涉及到法院管辖问题的主要原则如下:
第一,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的住所地应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应依据实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第二,侵权行为地亦可作为管辖法院,其中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侵权行为实施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案件具有管辖权时,便可据此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