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旦案件展开了公诉程序,通常情况下,家属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或会面。
1、涉及到刑事罪行指控的话,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调查结束,以及当事人自首次遭受司法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具备了委任辩护律师的权利。
在此期间,家属是无权与其见面的,唯有律师才能够进行探访。
2、辩护律师可依照法律规定,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
而其他类型的辩护人,若得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