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农民户口迁移至城市之后,可能面临如下三种状况:
首先是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然而其子女已将户口迁离;
在此类家庭中,子女在父母生前尚可继续使用权他们的宅基地,然而当双亲寿终正寝之时,由于子女户籍已迁往城市,便失去了作为集体成员的身份,从而无法再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此类状况下,宅基地将被归还给村集体。
其次是父母拥有的耕地,从理论层面来讲,已经成功迁移至城市户口的子女将无法继承;
然而,这并非绝对的事实。
若经过全体村民投票表决,且赞成票数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二,则该子女有权暂时保留对耕地的继承权,并继续耕作。
最后是关于集体分红的问题。
通常而言,农村的分红是按照人口数量进行计算的,
因此,一旦子女的户口迁出,他们将不再具备参与集体分红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