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若上诉方未能依照法院所送达之传票所明确规定的时间与地点出庭参与审判,且在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之后,二审法院裁决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若原告诉称,经过法院发出传票后,因毫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场出席庭审,或未经法庭允许擅自中途离场,亦将被认定为自行撤诉。
然而,倘若被告向法庭提出反诉请求,即便原告诉呈原意缺席法庭审理,法院仍可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的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院所发送之传票上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庭审活动,以规避可能产生的不必要法律纷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