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作出决定采用增加注册资本的策略性决策过程中,实际上会涉及到两种不同的资金缴纳及认缴方式。
具体来说,股东有权根据法定的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数额将其需投入的资金及时足额地交付到位。
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政府已正式宣告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金须实行实缴制的相关规定。
现今,股东在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已充分享有选择认缴方式的自主权。
因此,当企业面临增资需求之际,股东亦可通过认缴方式来承担新增资本所需的部分或全部出资责任,仅需在法定的有效期内将相应的资金汇入公司的银行账户便能顺利完成整个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