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一般的融资模式而言,主要区分为两大类:
一种是具有债务性质的融资方式;
另外一种则是以股权为基础的权益性融资方式。
其中,债务性质的融资方式涵盖了诸如银行信用贷款,以及发行各类债券等具体形式,而权益性的融资方式便是指散见于股票市场中的各种形式的股票融资活动。
在债务性质的融资过程中,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足额偿付本金与利息,同时,债权人并未获得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利。
在此背景之下,债务性质的融资又可细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即运营资本融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
这一分类的优势在于,企业能够在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向债权人归还所借款项。
相较于此,权益性质的融资则是通过所有者的权益与资金进行交换实现的。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合伙人、所有者以及投资者,他们共同承担着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职责。
权益性质的融资使得企业创办人无需以现金形式回报其他投资者,而是通过与他们共享企业利润、承担管理职责的方式,使投资者得以通过股息的形式获取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