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共划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为严重者定为一级,而相对较轻者则定为第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乃是依据劳动功能障碍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进行评定的过程。
对于劳动功能障碍方面,其等级划分更为详细,总共细化为十个伤残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排列,即最为严重的为一级,而最轻微之损害则定位第十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