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确实存在协议拆迁这一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需与被拆迁方妥善商议并达成一致的补偿方案,之后便可依法缔结拆迁补偿协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法人或其他同类组织往往会担任拆迁方的角色。
在此种情形下,若其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拆迁手续,即缺乏合法的拆迁资质,那么所签署的拆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