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再婚的夫妇来说,他们领取结婚证书时,上面并不会明确标注出这对伴侣已经有过一段婚姻经历。
然而,关于再婚登记的相关流程及手续却是相当严谨且需要符合特定要求的。
具体而言,当有离婚经验的中国公民在境内申请再度步入婚姻殿堂时,假如他/她们之前的婚姻关系按照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已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除,那么其所持有(由法院签发)的离婚证明文件(包括离婚调解书以及离婚判决书)必须经过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
若裁定结果为确认有效,则该离婚证明文件将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若裁定结果为驳回,则该离婚证明文件将被视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这位中国公民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境外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的,那么他/她所持有的离婚证明文件就不必经过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但是仍然需要经过其居住地的外交部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同时还需得到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