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由于出租人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地位而缔结的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结主体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审批,且其身份必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金融租赁公司。
第二,如果承租人和供货商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行为,意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出租人的资金,那么这样的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
第三,如果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名义来规避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最后,如果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例如,当合同的缔结过程中涉及到刑事法律或行政管理法规时,就需要考虑是否符合这些法律的规定。
关于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主体的要求有所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审批,而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则可以来自于各个领域。
其次,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通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财产租赁合同中,如果因为意外事件导致标的物的损失,则由出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租金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最后,合同的生效条件也有所差异。
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往往依赖于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建立,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仅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订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