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实施捕人程序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由公安机关提出逮捕请求,随后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详细核查并最终予以核准;
其后便是公安机关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批捕文件实施逮捕行为。
如果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时,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等待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