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开庭审判之前,已获得取保候审资格者无需再进行监禁监禁。
所谓的“取保候审”,乃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随时听候召唤,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通常情况下便不再会被羁押于监狱之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