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纳税人身为单独家庭的唯一后代,即可根据每月2000元之标准进行定额扣减;
然而若纳税人非独生子女者,则须与同胞兄弟姐妹共同承担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且每人均摊扣除额上限为1000元/月。
以下以实例加以阐述:
假设纳税人的双亲皆已年满60岁,且纳税人尚有一位亲姐姐。
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及其亲姐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共同承担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均摊扣除额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最终每人仍可平均分配到1000元的定额扣除。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