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然人股东,可以理解为具备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当他们选择参与公司投资并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完成相关注册及股权登记之后,便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自然人作为依据自然出生并得到法律认可,从而在民事领域中享受权利以及履行义务的个体单位,股东则是典型的股份制企业出资者或是投资方。
然而,自然人股东也存在着一些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大股东通常代表了法人股东中的所有股东,这其中可能包含众多的自然人。
因此,大股东需要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因为法人股东可能会涉及到多个自然人或多个法人股东共同承担亏损风险;
其次,股东必须承担出资义务,并且对于其他股东的出资行为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如果股东未能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或者出资不足,除了应向公司全额支付外,还应对已经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价格,那么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弥补其差额;
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