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股东在行使其知情权时应关注的重点事项,详细如下所示:
首先,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印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相关会议决议,但是会议记录则不在其可查阅之列;
其次,在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目进行查阅时,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具体来说就是,若公司认为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有恶意行为或不当企图,那么便有权拒绝提供相关账目以供查阅,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向股东明确陈述拒绝的原因。
此外,股东如遇此类问题还可以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获得必要的查阅权。
股东的知情权,本质上来讲是指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具有了解公司内部运营信息的基本权益。
具体而言,根据公司组别、性质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性,股东的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两大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