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该案的审判应当交由被告当前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2、原籍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因为户口所在地被视为个人的固定住所,而在习惯上的常驻地被认定为指长期居住且超过一年时间的场所。
3、针对明确的自然人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应由被告实际居住地的地方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被告自我居住地点与其惯常居住地方存在差异,则应由其常驻地的地方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