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构建并持续修订完善内控体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
(二)建立高效能的信贷运营管理机构;
(三)严格执行贷款审查与发放职能的独立运作;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机制,以确保贷款历史记录的连续性及整体性;
(五)更新升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以便于管理层能够实时获取关于贷款状况的关键信息;
(六)积极敦促借款人提供真实且精确无误的财务数据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