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撤销向婚姻登记机构所提出的离婚申请,可依法采取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在30个自然日内,如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赴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书,则该申请会被视为自动撤销;
其次,即使在经过了30天的冷静思考期间之后,仍有一方坚持希望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他们必须前往民政部门再次进行相关登记手续以领取离婚证书。
另外,倘若双方未能就诸如离婚这类重大事项达成共识或协议,他们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来证实其夫妇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人民法院接到离婚纠纷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发现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则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